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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华夏山水名居“ 6·18”吊车伤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9日,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事件线索举报:2025年6月18日14时许,辽源市龙山区华夏山水名居19#别墅发生吊车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举报后经请示龙山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龙山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龙山区应急局牵,龙山区公安分局、龙山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开展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辽源龙山区华夏山水名居19#别墅装修项目6·18”吊车伤亡事故是一起吊车司机违规操作在钢丝绳未准确挂设至吊装承重位置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起吊,造成吊装位置结构破损、吊装物脱落,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个人)辽源市龙山区华夏山水名居19#别墅为单敬锡自有房屋。单敬锡(建设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220422196512175014;家庭住址:辽源市龙山区翡翠书院1号楼2单元1203室邱宏彦,建设单位工人身份证号码:22040219630315561X;家庭住址:吉林省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头道沟屯,在事故中死亡

2.施工单位(个人)马庆忠(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22042219690511591X,家庭住址:辽源市龙山区九州公园时代8号楼4单元507室;韩弘(施工单位吊车司机),身份证号码:220402197910230815,家庭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友谊花园12号楼1单元201室。

(二)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1.项目情况。

项目为华夏山水名居小区单敬锡自有住宅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住宅常规装修施工。

2. 工程承包情况。

本工程为华夏山水19#别墅装修工程,其中需使用吊车进行打灰专用斗的吊装作业(用于将内的灰料吊至二楼窗口处进行倒灰作业)。马庆忠承包该项工程。该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程款0.11万元(因事故未支付)。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7日下午,单敬锡联系马庆忠告知次日(6月18日)需使用一台吊车进行吊装作业,6月18日6时许,韩弘将吊车开至华夏山水名居19#别墅作业现场,用吊车吊灰罐从窗户外面向屋内倾倒混凝土,随着工程进度,单敬锡通过吊车钢丝绳调整了灰罐角度,临近完工时,物料有些发干沉淀,无法倒出,工人用水稀释和使用棍棒搅拌仍无法倒出。14时许,邱宏彦(建设单位工人、死者)指挥吊车司机韩弘把灰罐放在地上,由邱宏彦将钢丝绳摘掉,将吊车吊钩直接挂在灰罐出料口上端的铁环上(铁环为工人拉拽用),随后韩弘操作吊车起吊,形成出料口在上、进料口在下接近垂直的悬空状态,观察混凝土是否流出。邱宏彦操作完后离开起吊点二至三米距离又折返,此时铁环断裂,灰罐掉落,导致邱宏彦被砸伤。事故发生后,韩弘电话联系马庆忠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未到达现场时,单敬锡外出归来见邱宏彦受伤严重,自行驾车将其送至辽源市人民医院(矿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邱宏彦死亡。

 

 

                                                                                                                                                          

)死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韩弘立即联系马庆忠,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韩弘电话联系马庆忠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未到达现场时,单敬锡外出归来见邱宏彦受伤严重,自己开车将其送至辽源市人民医院(矿医院)。

三、事故原因

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认定事故是一起盲目对吊车进行指挥且自身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吊车司机违规操作在吊钩未准确挂设至吊装位置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起吊,最终造成吊装位置结构破损、吊装物在空中脱落,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直接原因。

1.吊车司机在吊运时违反了《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技术规范》,其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等现行法规标准编制,旨在规范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事故风险。其规范中第二条,核心规范要求:"十不吊"原则,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不吊、斜拉斜吊不吊。司机违规吊运,导致事故发生。

2.盲目指挥。邱宏彦,在无人安排其前往吊装处对吊车进行指挥的情况下,违规对吊车进行指挥且自身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马庆忠对吊车司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时仅限于口头提醒,并未对吊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相关事宜进行专业培训,且无任何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会议记录的相关资料,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单敬锡未对现场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马庆忠在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业的吊车指挥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导致施工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单敬锡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且其外出时并未安排其他人员对现场进行看护,导致在韩弘、邱宏彦违规操作时未能及时制止;从早上6点到发生事故时(下午2点)未安排工人午休及就餐,导致工人体力不支、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3.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此次吊运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方安全生产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排除人为故意作案嫌疑。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单位(个人)

1.韩弘(施工单位吊车司机)。作为吊车司机,应当熟知吊车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此次事件中,盲目听从邱宏彦的错误指挥,未能仔细检查吊装位置,导致吊装物脱落,反映出该司机在平时吊运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风险预判能力缺失,故该司机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2.邱宏彦(建设单位工人、死者)。在无人指派或授权其前往吊装处对吊车进行指挥的情况下,盲目对吊车进行指挥且自身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因违规操作及防护缺失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3.马庆忠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项目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

4.单敬锡(建设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且外出时未安排现场看护人员,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起重吊装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管理缺失+操作违规+责任不清”引发的悲剧,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三方主体,其教训需从建设单位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三个核心维度深入反思,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全流程,对同类工程(如自建房改建、小型吊装作业)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业吊车指挥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导致作业现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无法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如未检查吊装位置、非专业人员指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现场看护、安全检查、责任划分”等关键事项。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安全素养缺失,未对吊车司机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仅以“口头提醒”代替专业培训,未覆盖“吊车操作规程、风险识别、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导致司机对“吊装前检查、信号指挥、十不吊原则”等要求忽视。

教训:必须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针对起重作业特点,定期开展“实操演练+理论考核”,重点强化“风险预判、违规操作识别”等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与应急能力。

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1.签订书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杜绝“责任推诿”,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2.安排现场看护人员,杜绝“无人值守”消除“无人看护”隐患,建立“全程在岗”的看护机制,确保作业现场“有人监管”;

3. 加强“安全监督”,履行岗位职责“被动等待”向“主动监督”转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本次事故的核心教训是“管理缺失+操作违规+责任不清”,整改的关键是“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现场管控、提升安全意识”。通过建设单位的“监管职责明确”、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构建“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现场示意图)